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20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三余镇金三余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人民路北首。
经营者:闵晓峰,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三余镇金三余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庭中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