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初984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谭涛副食商店(工商注册号:420105600267320,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谭涛)。
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6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谭涛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