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3991号罪犯李公平,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生,文盲,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皖0191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公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被告人李公平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已缴纳四万二千元)。
因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皖01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李公平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李公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公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4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皖民终661号民事判决,判决罪犯李公平与同案犯赔偿被害单位十万元。
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公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该犯虽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公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