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22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肖**五金水暖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少年宫路南17弄3号202,实际经营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少年宫路南十七弄3号102(视贝电工照明德发五金水暖商行)。
经营者:肖**。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肖**五金水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方案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