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109号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8-199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澜海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兴村五兴西路2弄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澜海卫浴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