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64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泗州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朱洋。
被告:泗洪县天目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泗州中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胡圣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泗洪县分公司、泗洪县天目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