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78号 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汕头市龙湖区龙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乐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特别特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兆桥村566号南面。
法定代表人:刘海迪,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刘海迪,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素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特别特塑业有限公司、刘海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