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1175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
住所地:衡水桃城区赵圈镇李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9。
投资人:张刚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济宁高新区广鑫百货超市。
经营场所:济宁市高新区洸河路北、科苑路东40号门面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7A。
经营者:卢玉亭,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与被告济宁高新区广鑫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雷尼文化用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