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7937号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唐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二区67幢1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方聪聪。
被告:方聪聪,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唐女服饰有限公司、方聪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以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