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13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回民区金全烟酒超市,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锡林北路97号群艺馆门面房。
经营者:周凤巧,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姜屯行政村姜屯村22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兰洲,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周凤巧系夫妻关系。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回民区金全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