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6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涛、张振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延安富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我院受理执行的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富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本院已立案执行。
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4万元、案件受理费655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故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