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终1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法定代表人:孙九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焕,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雨雪沐杰超市,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国基路长兴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经营者:宣猛猛,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上诉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雨雪沐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4知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诉人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