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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利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3972号
案件名称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利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肖利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3972号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应翠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利菁,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可尼公司)与被告肖利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因被告肖利菁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于2020年7月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可可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肖利菁、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可可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肖利菁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943660号“COCO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肖利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

3.被告肖利菁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4000元;

4.被告淘宝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页面;

5、被告肖利菁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因涉案商品链接已不存在,原告可可尼公司撤回诉请1,并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可可尼公司拥有的COCOON品牌创立于2002年,目前已是国内知名度非常高的女装开创性品牌。

COCOON品牌自创立以来,其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和良好的品牌形象,获得许多奖励和荣誉称号(例如:荣获由中国服装网举办的中国服装网络盛典服装品牌评选活动中的2014年十大女装品牌),更重要的是在广大消费者中已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到目前为止,在北京、杭州、上海和大连等全国各大城市的高端商场已拥有了200多家自营专卖店和加盟店铺,市场发展之迅速,销售业绩增长之快位居国内女装品牌前列。

本案主要涉及的侵权商标为:第19436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对前述第1943660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近期,原告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一家店铺名为“d[s149995458]”(ID为:喜洋洋衣柜666)有关于“COCOON”品牌服装的销售,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有显示COCOON品牌,随后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

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COCOON服装为假货。

淘宝网络购物平台由被告淘宝公司实际经营,其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对其开设的淘宝网网站中销售的产品应当做到合理的管理与维护,被告淘宝公司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对被告肖利菁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肖利菁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被告肖利菁是会员名为“喜洋洋衣柜666”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淘宝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

二、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原告诉前未就涉案侵权行为进行投诉,涉案链接已经于2019年6月15日删除。

原告可可尼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肖利菁、淘宝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可可尼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状态 商标权利人:可可尼公司;

商标:第1943660号“COCOON”;

注册类别: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皮带(服饰用);

核定使用期限:自2002年11月14日至2012年11月13日,后经续展至2022年11月13日,该商标于2018年9月6日经核准由北京展鸣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可可尼公司。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喜洋洋衣柜666,店铺名称:d[s149995458],注册经营者:肖利菁。

2、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可可尼2019春新款专柜女装高腰刺绣钉珠牛仔半身裙39101A093088C,链接ID:586785088592,2019年3月14日公证购买时显示商品售价929元、月销26笔。

2019年3月26日查看物流信息时显示月销22笔。

链接现状:淘宝公司确认已经于2019年6月15日删除。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牛仔裙一条、购物袋一个,牛仔裙所附内标签、包装袋及购物袋上均印有“COCOON”标识。

三、其他事实 可可尼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849元(满减促销减80元)、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可可尼公司系第1943660号“COCOON”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相应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的牛仔裙所附内标签、包装袋及购物袋上使用的“COCOON”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标识与第1943660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而涉案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服装构成相同商品,可可尼公司指出了涉案商品与其相应正品的差别并提供了正品进行比对,确认涉案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可可尼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可可尼公司第1943660号“COCO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肖利菁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可可尼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可可尼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可可尼公司明确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利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800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杭州可可尼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2元,由被告肖利菁负担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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