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95号原告:武汉因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君安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孙方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斌,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机场二路新大家园D栋1单元5层1室。
法定代表人:夏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高敏,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王松,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徐昆,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王新,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告:王石源,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告:肖宁,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赵津,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告:张静,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轿口区,原告武汉因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航科技有限公司、高敏、王松、徐昆、王新、王石源、肖宁、赵津、张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武汉因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因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