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45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铁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丁伟(实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兵茹,女,汉族,1988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兵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兵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兵茹起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兵茹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