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21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特别授权。
被告:周杨,男,汉族,1992年02月29日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周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