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47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志萍。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