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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7470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47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徐志萍。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思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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