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693号原告:鲁小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金祥家具产业园、景明路东侧、万象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岳国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梦伊丽莎家具店,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家具城2号厅。
经营者:顾顺昌。
被告:刘翠英。
原告鲁小喜及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梦伊丽莎家具店及刘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鲁小喜及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小喜及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小喜及河南省玉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