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8111号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华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源洪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大湖头村32栋1单元201室。
经营者:韩雷,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源洪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