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25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雪洋,男,汉族,1995年10月0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雪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