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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雪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325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雪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雪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25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雪洋,男,汉族,1995年10月0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雪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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