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748号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加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艳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加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不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胖布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