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初1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丽美佳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乐天百货一楼(丽美佳人)。
法定代表人:姜元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山东寒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路1号工程机械专用辅助机具生产2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爱波。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威海丽美佳人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海茵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