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晶花,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朝鲜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晶花因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晶花向本院提出变更第1项上诉请求为“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金额人民币至多20万”,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上诉人崔晶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晶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崔晶花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115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崔晶花负担。
上诉人崔晶花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