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645号 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延爱,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政,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瑗,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縢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坤,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延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