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4192号 原告:徐州某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铭,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某某五金杂品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青山路62-1号。
经营者:刘青荣。
原告徐州某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某某五金杂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某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