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5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雪缘美化妆品店(经营者罗小霞),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福飞路西侧金银城广场1#楼03店面。
被告:罗云亮,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雪缘美化妆品店、罗云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