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95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集田,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丝寒,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尧舜建材商行,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北区10栋2号。
经营者:雷凯。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国际商贸城尧舜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