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144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魏氏服饰行,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北窑居委会北窑街1号。
经营者:张姜平。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魏氏服饰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魏氏服饰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