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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连江县令达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796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连江县令达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连江县令达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96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進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令达日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

经营者:刘芳菲。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和被告连江县令达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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