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96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進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令达日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马祖西路。
经营者:刘芳菲。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和被告连江县令达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