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222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元山,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乾,山东众成清泰(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裕收顺机械配件商店,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辛安办事处团结路827号。
经营者:董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诉被告黄岛区裕收顺机械配件商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