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27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丙鑫五金产品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大吴社区臻观苑小区2号门面房“欧普照明鑫五交化”。
经营者:张有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丙鑫五金产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2020年7月1日,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