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720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康明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上海中路上海花苑北向网点7号D1栋“康明眼镜”。
经营者:张成磊。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西市康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