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14号 原告宁波阿啦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中物科技园17幢17号1504-1室。
法定代表人葛江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时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高阜镇。
法定代表人董振朋,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贝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普盛巷9号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良伦,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宁波阿啦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时海商贸有限公司、杭州贝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7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直至2020年7月13日才向本院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系超期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阿啦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宁波阿啦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