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安灿,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罗洪庆,男,汉族,1984年4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安灿、罗洪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黄安灿、罗洪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安灿、罗洪庆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