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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黄安灿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3执390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黄安灿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黄安灿;罗洪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390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黄安灿,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罗洪庆,男,汉族,1984年4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安灿、罗洪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黄安灿、罗洪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安灿、罗洪庆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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