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7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西域纳行建材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丹阳门大街10-14号。
经营者:周卫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西域纳行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