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7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佐夫,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营口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营口市站前区(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梅,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毅,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营口市,文化程度高中,住营口市站前区(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1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荣江,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佐夫、纪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佐夫及其辩护人何志梅、被告人纪毅及其辩护人黄荣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纪佐夫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纪毅,在本市白云区螺涌北路五街某号某房储存假冒“ChristianDior”注册商标的包具用于销售。
2020年1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ChristianDior”注册商标的包具共1599个。
经鉴定,上述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包具按正品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261951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佐夫、纪毅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纪佐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纪佐夫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纪佐夫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由于一时糊涂误入歧途,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纪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纪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纪毅为从犯,犯罪未遂,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纪佐夫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纪毅,在本市白云区螺涌北路五街某号某房储存假冒“ChristianDior”注册商标的包具用于销售。
2020年1月7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ChristianDior”注册商标的包具共1599个。
经鉴定,上述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包具按正品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26195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佐夫、纪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证人刘某2、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手机三台、仓库钥匙、6种型号假冒Dior品牌手袋照片,微信群截图,微信账号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取证情况说明,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支付账号详情,视听资料(电子笔录、现场执法记录视频、辨认视频、电子数据),扣押清单,鉴定书、价格证明、举报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耗书、商标注册证、承诺书各1份,入库单,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云价认定[2020]137号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明细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收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佐夫、纪毅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佐夫、纪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纪佐夫、纪毅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纪佐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纪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纪佐夫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纪佐夫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由于一时糊涂误入歧途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纪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纪毅为从犯,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佐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纪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包具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iPhone6s手机一部、iPhone8Plus手机一部、iPhone11手机一部、iPhoneXmax手机一部,iPhoneXR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李 青人民陪审员 付银霞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