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5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检察员石莉莉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郑洋,曾用名郑进进,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程度,无业,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户籍所在地。
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依法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指控事实 商标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第1600922号“五粮液”、商标第314446号“滨河九粮液”,商标第915682号“泸洲老窖”、商标第1301870号“金成州”、商标第6584475号“五粮春”系注册商标且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均系第33类,包括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饮料)等。
自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郑洋经营“安宁晟鑫酒行”期间,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兰州市安宁区红艺村施家湾一民房内,将尖庄酒等低端酒灌装至收购的高价位酒酒瓶中,用微信购买多种国内品牌白酒包装盒(印有商标标识)、防伪标、酒瓶盖等物进行封口、贴防伪标签、重新包装的方式生产假冒五粮液、剑南春、金成州、国窖1573、五粮春、沪洲老窖、滨河九粮液注册商标的品牌白酒。
其销售待售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至30日,被告人郑洋在“安宁晟鑫酒行”两次向陈剑销售4箱假冒“滨河九粮液”共16瓶,销售金额共计5600元。
案发后郑洋已退还陈剑5600元。
2.2020年4月1日公安机关从兰州市安宁区红艺村施家湾一租用民房内及被告人郑洋私家车内查获五粮液、剑南春、金成州、国窖1573、五粮春、沪洲老窖、滨河九粮液等品牌成品白酒146瓶及包装盒若干。
待售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0477元。
指控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8040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郑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郑洋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郑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804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 二、涉案假酒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