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84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苏格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学海路******楼**CND。
法定代表人:顾建东。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苏格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