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39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诚益坊超市,经营场所济南市天桥区历黄路16号-2号。
经营者:彭路路。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诚益坊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