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知民初27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坤林,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健,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陈坤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