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8知民初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福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紫舞东路中天大厦13A2房。
法定代表人:龚腾东,执行董事。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福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燕审 判 员 黄勇芳人民陪审员 屈迎昕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田慧书记员黄小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