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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斗门区井岸镇金源七星通信店(邓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7651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斗门区井岸镇金源七星通信店(邓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斗门区井岸镇金源七星通信店(邓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765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程,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斗门区井岸镇金源七星通信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4W0RGL0Q。

经营者:邓燕。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斗门区井岸镇金源七星通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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