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741号 原告:魏庆,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文山,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启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宜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松,揭阳市博佳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魏庆与被告揭阳市启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魏庆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