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20号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鲍崽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加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加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