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504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杨,女,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公司)与被告黄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黄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七匹狼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黄杨:1.停止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
2.在拼多多购物平台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下架,故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同时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为5,000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和差旅费),并明确其主张的商标为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
事实与理由:七匹狼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商标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黄杨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使用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标识的服装产品,侵犯了七匹狼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黄杨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原告提供的(2015)厦证内字第5412号公证书、(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3945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公证物品,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商品状况、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七匹狼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狼的图案+SEPTWOLVES+七个黑点)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
2018年9月20日,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3945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2018年9月20日,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拼多多”程序检索“七匹狼2018秋冬新款”,点击搜索结果中的“七匹狼2018秋冬新款中年男士休闲裤厚款宽松直筒男裤中高腰长裤子”,显示已拼285件,单独购买118元,发起拼单88元,店铺名称为“韵味休闲衣橱”。
该产品链接下有颜色不同的款式。
操作者选择“中厚深灰色35(二尺八)”款式,花费88元购买了1件商品。
2018年9月25日,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签收申通快递件(单号为XXXXXXXXXXXXX)。
同年9月26日,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打开外包装完好的上述快递包裹,对包裹内的物品查验、拍照后封存,封存后的物品由该代理人自行保管。
庭审中,在确认上述公证购买的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予以拆封。
内有快递包装袋、产品包装袋及长裤1件。
快递包装袋显示为申通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
长裤的4个吊牌上均有“狼的图案+SEPTWOLVES”标识。
该标识比涉案商标少了底部七个黑点,其余与涉案商标一致。
同时原告表示,被诉商品吊牌合格证上的信息与水洗唛信息不一致,非正品,且其类似同款正品售价在200元以上。
另查明,拼多多网站及拼多多手机软件系寻梦公司运营。
黄杨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韵味休闲衣橱”的店铺。
庭审中,原告与寻梦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于2019年3月14日被禁售。
截至禁售,涉案商品ID的销售数量共计1,857件,销售金额为137,958.6元,同时退款22件,退款金额为1,423元。
本院认为,原告指称的侵权行为于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施行前已经停止,故涉案纠纷应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
原告系第XXXXXXX号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涉案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狼的图案+SEPTWOLVES”是其重要组成和主要识别部分。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为长裤,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中的服装属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的吊牌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一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确认被控侵权商品已从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下架,申请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核准注册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单价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对于原告主张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七匹狼公司虽未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提供了相应公证书并委托律师到庭参加庭审,本院根据本案诉讼标的、公证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公证及律师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可由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4,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元,被告黄杨负担9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薛 英人民陪审员 唐家宝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