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98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新纪元精品服饰总汇,住所地山东省。
经营者:王吉君。
被告:中山市豪莱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雷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新纪元精品服饰总汇、中山市豪莱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2020年7月1日原告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2020年7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新纪元精品服饰总汇、中山市豪莱雅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