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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华区崔三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43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华区崔三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区崔三通讯器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34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崔三通讯器材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金桥北大街6号太和电子城五层A17号。

经营者:崔顺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华区崔三通讯器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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