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738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晨晨,1995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晨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