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执168号被执行人:陈远兵,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生,初中肄业,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常州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陈远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远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远兵银行存款6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