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刑终1247号抗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寿林,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南康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寿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7)粤0306刑初452号刑事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寿林犯罪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张寿林无罪。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认定被告人张寿林委托同案犯宋晓哲(已判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徐俊杰(已死亡)生产假冒北京清华慧石科技有限公司电脑爽目仪及主要部件护目卡,不属于“微量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刑初4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